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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拥军优属条例最新版,宁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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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建设有*重要的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民关系,对维护稳定大局,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巩固国防,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队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宣扬典型,推动我区双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支持部队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涉及长远、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以爱国主义,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切实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增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

三、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军民共建*活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军民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党委、政府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遇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建设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讯线路、偷抢部队财产、滋扰营区秩序者,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施工生产等任务。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地要热情接待和慰问。部队需要征用土地时,要积极支持,妥善解决,部队申办企业,要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执照;银行、计划、电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七、切实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区内各种公路、桥梁、隧道,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各地停车场、存车处,免收军车停放费。区内火车站、汽车站和飞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按照国家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减收票价的优待,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服务行业要设置“军人优先”标志,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区内各公园及旅游景点在节日对军人免收门票。

八、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格把好征兵质量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九、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政策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要与专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要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凡分配的退伍军人,因接收单位推诿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对农村退伍军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创办退伍军人培训基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优秀退伍军人。

十、按政策规定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子女、配偶,各地必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选址、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要落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需要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

十一、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调动手续,妥善安置工作,积极安排入学入托。接受随军家属子女落户和入学入托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区内经部队批准随军而未随队的军人配偶,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本地驻军随军家属待遇介绍就业。

十二、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应当予以照顾,对确需下岗的,人事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再培训,优先安排再就业。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两地分居和哺乳期间的军人配偶,应在班次上给予照顾,对有病或有实际困难的,应尽可能在工种上给予调整。对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退伍军人,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安排下岗;必须下岗的,应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十三、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到部队探亲,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劳保等福利待遇不变。

十四、家居城镇的现役军人配偶按本单位双职工的条件享受住房分配,计算工龄以军人和配偶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复转军人参加本单位分房时,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十五、认真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地方财政要逐年增加经费,在按照国家基本标准抚恤补助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适当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不断扩大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和定补标准。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群众优待,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六、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要及时足额兑现,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85%,优待金实行以县(市、区ぉ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区、地(市ぉ、县(市、区ぉ、乡(镇ぉ均要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支持部队建设,奖励立功军人,解决部队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等问题。

十七、优抚对象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处于优先优惠的地位。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补助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孤老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孤老供养待遇的同时,仍享受抚恤补助金。

十八、在乡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除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款。

十九、领取伤残扶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十、各级财政要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对政策规定和标准范围内的经费,要全额保证,按时拨付。上级下拨的优抚安置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十一、各地(市ぉ、县(市、区ぉ要定期开展军事日活动,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要对部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经常对烈军属、伤残军人登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听取意见,扎扎实实地为军人和优抚对象办实事。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每年要组织检查、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8年1月8日

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一、为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不断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拥政爱民工作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拥政爱民工作要以*三代领导核心有关拥政爱民的论述为指导,以中央军委、三总部和武警总部、兰州军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研究*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拥政爱民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宁夏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部队建设服务。

三、拥政爱民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体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支部ぉ要把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部队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拥政爱民教育,是端正官兵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增强拥政爱民自觉性的基本途径。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必须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正常政治教育和基层经常性思想教育之中,做到师团有计划,营连有安排。在重大节日、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必须进行随机教育。拥政爱民教育要以中央军委有关文件为依据,以总政治部下发的《拥政爱民教材》为基本内容,同“四个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及时安排。

五、要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官兵牢固树立“四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到“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六、大力宣扬拥政爱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对被自治区、地(市ぉ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该部队上级机关要给予宣传表扬,并结合评功评奖给予奖励。

七、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军政一致的原则,主动密切同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做到有关工作主动通报,重大活动参加,发生矛盾主动协商解决,地方有困难应主动支援。

八、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遵守驻地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九、要教育官兵像对待部队首长一样尊重地方领导同志。在与地方工作接触中,要虚心向他人学习,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办事要协商,提意见要讲究方法,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

十、坚决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指示,认真执行三总部关于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教育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扶贫帮困、抢险救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十一、各部队要把参加地方经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动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每年要集中力量干几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大的实事。

十二、支缓地方经济建设应以无偿援助为主。支援重点工程、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因物资耗费较大需要有偿服务的,应坚持平等一致、军民互利的原则,按合同和协议收取适量报酬。对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支援,不得收取地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十三、支援地方经济建设要注重发挥各部队的优势,扬长避短,量力而行。要守信誉、保质量、求效益,维护军队的形象。

十四、广泛开展扶贫帮助活动。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都要建立扶贫联系点,积极开展智力和技术扶贫活动,主动为贫困户献爱心,送温暖,帮助他们早日脱贫致富。军分区、武装部要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广泛开展“率兵脱贫”和“一连带一村,先富帮后富”等行之有效的扶贫帮困活动,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十五、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官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同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小区活动,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十六、继续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共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适应做好“家门口”群众工作的需要,由旅团政治机关审批确定。共建对象主要是学校、街道、村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场所。有条件的部队还应与清真寺等宗教场所建立共建关系,在教民中开展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的活动。积极主动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各类活动,拓宽共建领域,丰富共建内容,巩固共建成果。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严禁派官兵为地方厂矿当门卫搞创收,严禁以各种借口派官兵参与地方纠纷,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活动。

十七、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活动。要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认真落实双拥模范城(县ぉ的六条标准和八项要求,重点在抓基层、抓基础、抓落实上下功夫。要积极参与当地制定创建规划、组织创建活动和检查评比工作。每逢元旦、春节、“八一”等重大节目和其他适当时机,要组织一些规模大、有影响的拥政爱民活动,形成军民同心创建的良好氛围。

十八、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四共”活动。营连或相当营连单位要组织“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或伤残群众。坚持不懈地传播文明新风,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九、继续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资助失学儿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各部队在贫困地区建立的“军(警ぉ民共建希望小学”要长期坚持,做好工作,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和文明程度多做贡献。

二十、军分区、武装部要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要求,联系自身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要继续协助地方大中专院校搞好军训,积极办好少年军校,配合有关中小学组织军训和军事夏令营活动。

二十一、继续开展军警民联防和军地隐蔽斗争协作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安全、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和稳定。

二十二、军分区、武装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建设,重点抓好一至两个民兵连带头参加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点。

二十三、坚决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贯彻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官兵增强法纪和群众纪律观念。在执行训练、演习、执勤、施工等项任务中,要注意爱护道路桥梁、农田渠道、房屋树木、庄稼草场,确难避免损坏的应事先与地方协商,事后妥善处理。

二十四、部队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军委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活经营活动。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等服务性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五、落实检查、走访和纠察等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团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八一”、元旦、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结束后等时机,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城市警备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区、部队要加强对营区附近的纠察。检查、走访和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纪现象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努力减少一般性军民矛盾,杜绝重大军民纠纷。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军地交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掌握军民矛盾纠纷的动态,发现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十七、对偏远分散单位和外出驻训、施工、执勤等人员,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教育外出军人严格遵守法规和群众纪律,出现过错时,应主动道歉,承担责任;有意见应通过组织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过激行为。

二十八、妥善处理军民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正确对待军政军民交往中的利益得失,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生军民矛盾纠纷,必须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领取要亲自出面,通过组织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增进团结。对参与纠纷的违纪违法人员,所在部队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九、军民关系紧张、发生军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单位不能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团(队ぉ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的要视情撤销称号。发生重大军民纠纷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两年内不得参加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双拥规模城(县ぉ评选。

三十、驻军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同级党委和驻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部队和军分区、武装部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团以上单位要配齐配强群工干部,营连级单位要分工一名主官负责,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三十一、省军区系统负有组织协调驻军和武警各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职责。驻军较集中的地、市、县可由军分区、武装部牵头,成立驻军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协调驻军做好各项拥政爱民工作。驻军和武警各部队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十二、各部门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评内容。团以上机关要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深入基层检查考评拥政爱民情况,并于年底前向驻地和自治区双拥办写出专题报告。执行驻训、演习和完成地方政府交给的重大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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