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考核合格的适龄公民。所称预征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第五十五条招收士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具体征集办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