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按照《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起,省级专项资金提高到1000万元。
(二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承包土地诉求,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各地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受即办。
(二十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拓宽补偿安置思路,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维护被征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二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学前教育就读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二十三)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十四)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二十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二十六)对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光荣牌,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二十七)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共同安排资金,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慰问。
(二十八)建立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体检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免费参观省内公益性公园、博物馆和乘坐公交车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十)建立健全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参照中央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抚恤补助调整时间,对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适时调整。
(三十一)各地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对关心和帮助复员退伍军人的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关爱复员退伍军人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