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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年全年假期放假安排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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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已经正式发布了。以下是华夏诗文网小编为读者整理的2016放假时间安排:

一、元旦:

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1月1日(星期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二、春节:

2月7日至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农历除夕)、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

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3日(星期天)公休,4月2日的公休调至4月5号(星期二)

4月2号、4月6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调至5月2号(星期一)

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11日(星期日)公休

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五)

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17日(星期六)公休

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16日(星期五)

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

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二),10月5号(星期三)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需要节假日旅游的人士,可参照放假安排时间表进行合理安排,使自己的节假日生活过的愉快,便于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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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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