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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白族,xxx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xxx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 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6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xxx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长期以来的婚外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结婚后,被告经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刚开始觉得很疑惑,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来被告在结婚前就和一个叫XXX的有夫之妇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开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调取了被告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自xxx6年以来,被告使用过的139872XXXXX号码和该女人使用过的130XXXXXXXX的号码以换号码、呼叫转移、发短信等方式频繁联系。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这个第三者一刀两断,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远原告,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该妇女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独自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8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xxx7年8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xxx8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偷情,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杨欣钰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 婚生子杨X还未满两周岁;
2、 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 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 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 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担,即每月1000.00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二xxx年0 8月 13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2
原告:张××,女,汉族,xxx×年×月×日生,住×市××路×号×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19××年×月21日生,住址×市×区×号×号,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女胡××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被告另外承担女儿手术费××元;
三、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区×号××小区×栋×门×楼×号住房一套,家具、家用电器若干);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xxx6年4月×日自愿登记结婚,xxx2年×月 ×日生下女儿××。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因婆媳关系紧张,被告偏听偏信其母,常与原告争吵并冷遇原告,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结婚近八年,原告很少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女儿出生后,照料女儿,是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被告虽已为人父,但和从前一样,下班回家后只是沉迷于电脑游戏,从不照看女儿,而且拿到工资后很少给家里交生活费,生活费用几乎全是原告负担,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在原告怀孕期间,原被告双方便分居生活,虽然同住一套房子,但夫妻两人分房而居,到现在为止,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xxx3年7月,原告带着女儿回到山东老家生活.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毫无感情、毫无联络的夫妻生活,且夫妻双方分居多时,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女儿胡××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现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原告直接抚养,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
夫妻双方现有住房一套,该房屋座落于×区×号××小区×栋×门×楼×号住房,该房屋是贷款购买,首付及每年房贷均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后期房贷还没有还完,但xxx0年×月已办理了房产证,夫妻二人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将该房屋按现价值予以合理分割,被告若想单独拥有该房产权,应及时地给予原告相应补偿;另外,该房屋内有家具及电器若干,皆是夫妻婚后购买,请法院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3
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xxx元直至……为止。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阐述双方相识经过,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时间、举办婚礼时间,生育孩子情况及孩子具体信息。
2、阐述双方婚前的感情状况,感情基础。结婚后,双方的感情建立状况。
3、写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如家暴、重婚、分居等),有无和好可能。
4、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自由恋爱相识,于 xxxx年x月x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 xx年x月x日生育一小孩xxX。
结婚时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差,而且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暴力倾向经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第二次起诉离婚则要加上以下这段话:原告曾于xxxx年x月x日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 Xxxx年x月x日判决不准离婚。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原告方能珍惜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分居且未履行夫妻权利与义务,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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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写明管辖法院)
具状人:
时间:
(附证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村委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