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荐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荐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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