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对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投诉。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投诉电话 12369
建筑工地及生活噪声污染
投诉电话 12319
交通噪声污染
投诉电话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