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噪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在企业厂界内,因其生产而造成的噪音扰民,可向成都市环保局投诉,投诉电话:12345。
2.交通噪声及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产生噪声扰民活动、鸣炮、鸣笛以及娱乐场所产生的社会噪声等,可向公安和文化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10。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及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噪音可向成都市城管委投诉,投诉电话:12319。
噪声很大违反《噪声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罚款与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