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企业支付职工的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17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其80%即1840元)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