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为打击炒房客,保房价稳定,惠州楼市调控新政出台了,那么,下面就随高考查询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4月8日深夜,惠州市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惠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将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此次《通知》有哪些市民需要关注的政策变化呢?通过梳理周边深圳、广州、东莞、中山、珠海等地的楼市调控政策,南都记者发现,惠州楼市新政未提及限购、限贷说法。
交易时间限制
之前:无
现在:在惠州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也就是2017年4月9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
商品房供应时间
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
现在: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须在30天内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监制,完成价格监制后15天内到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没有按时完成申报工作的,1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价格监制和申报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价格监制
之前:规范楼盘价格备案监制,要求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过监制价的同时,也不得低于监制价格10%销售。同时,规定开发商办理价格监制后两个月内不能再申请调价。
现在:完善商品房价格监制管理制度,同时,要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申报价格监制的楼盘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项目的网签,责令停业整顿。
网签管理
之前:无
现在: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须纳入网签系统管理,严禁“一房多卖”,严厉打击“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惠州稳楼市政策梳理
1、去年3月29日,惠州市房管局联合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召开楼市“降温”会议,会议现场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市场过热的发展势头在源头上强化监管,规范开发商行为,促进行业稳定发展。《通知》指出,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广东省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在取得预售证之前,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和签订认购书或收取意向金(诚意金)、定金。针对当前市场流行的二三级联动销售现象,通知要求未取得预售证的房源不得委托代理机构(含电商)缴交团购费。
2、去年10月6日,惠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调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并在随后成立市场专项检查小组实施常态化的楼市巡查。
3、去年10月14日,惠州市发改局与房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最核心的内容是,规定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监制价格10%的,将被限制网签功能,即“折扣超10%锁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售楼盘,将给予一定期限进行整改,重新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调价监制。同时,规定开发商办理价格监制后两个月内不能再申请调价。
以下是新政全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惠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确保房价理性稳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防投机炒作。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
二、加大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须在30天内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监制,完成价格监制后15天内到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没有按时完成申报工作的,1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价格监制和申报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价格监制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6〕98号)及《关于明确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6〕105号)要求,完善商品房价格监制管理制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防止楼盘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低价差或选择明显不合理的参照楼盘申报监制逃避监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申报价格监制的楼盘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项目的网签,责令停业整顿。
四、加强网签管理工作。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须纳入网签系统管理,严禁“一房多卖”,严厉打击“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售,捆绑高价车库销售,通过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私下收款或以收取渠道费、电商费等形式价外加价,以及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证的房屋,虚假宣传、哄抬价格、制造恐慌,支付额外费用,伪造社保、纳税、银行流水虚假证明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相关信息纳入诚信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厉打击违规骗贷行为。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加强不动产交易合同信息共享,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4月9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