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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解读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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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进行解读。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进一步理顺了急救医疗网络和职责,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共六章三十七条。

《规定》重点就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医疗救助性质原则和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原《规定》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同时,针对群众对医疗急救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地面急救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需求,建立立体化医疗救护体系,成为完善医疗急救体系的必然趋势,所以《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规定》主要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架构,以及市急救中心、区(市)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及急救网络医院的职责。为切实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布局,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规定了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为鼓励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广度与深度,还明确规定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可以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

《规定》明确了救护车辆配置标准、接受救助调度、现场救助处理程序等。为切实解决救护车辆不足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学习外地经验,适当提高急救车辆的配置标准和更新标准。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同时,针对现有急救车辆存在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在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存在安全及故障率高等隐患,从执行院前急救医疗任务的安全角度出发,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救护车使用年限6年或者行驶里程30万公里退出急救一线用车。

为解决急救资源布局不均衡、急救服务半径过长、交通拥堵等导致出现“无车可派”的情况,市急救中心及各区市急救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实现了调度指挥标准化、规范化。为提高急救效率,第十六条规定,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配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救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具体出车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定》鼓励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医疗氛围。尽管我市不断提高院前急救能力,但仍有一些不可消除的客观因素,比如距离、时间等等不可抗力,这就需要民众具备一定的急救能力。为此,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将加大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在民众间最大程度上普及急救知识;同时对一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提出了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的要求。特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规定》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坚守急救医疗岗位。急救医疗救助的情形涉及临床各科,在短时间内需进行初步诊断和紧急处理,要求急救人员必须掌握各种急症的现场处置能力,短时间内连续派车,现场抢救有时要弃车步行,上楼搬运伤病员等情况,需要急救人员付出艰辛的劳动。为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坚守和留守急救医疗岗位,第三十条规定了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接到求助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

《规定》要求,“120”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规定》要求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急救中心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

往哪里送可兼顾患者意愿

《规定》要求,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但当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一是伤病员病情危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不能满足救治需要的;二是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事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三是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统一组织分流救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选择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规定》明确指出,伤病员被送达后,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急救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医疗机构设站

《规定》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符合急救医疗专项规划和急救站设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点)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

《规定》指出,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游泳场馆、旅馆、商场、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要立即救治

《规定》要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伤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或者获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等医疗救护证书的人员,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其他现场人员在市急救中心调度员、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施紧急救护。

此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扰乱急救秩序将受处罚

对出现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伤病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的,《规定》指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伤病员逾期未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按《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此外,相关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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