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起执行。《办法》缩小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定价权。
此外,在收费公示方面也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做了微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2009年保持一致。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规定,政府指导价仅适用于三类律师服务:一是刑事辩护代理,包括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务;
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主要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律师服务,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律师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据上海市发改委解读,之所以要将这些案件保留为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是因为获得刑事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也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有关,政府除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外,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应提供相应保障。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今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修订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方面内容?
《办法》主要按《通知》要求缩小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定价权。此外,在收费公示方面也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做了微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主要有哪些?
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政府指导价仅适用于三类律师服务:一是刑事辩护代理,包括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务;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主要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律师服务,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是律师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为什么要将这些案件保留为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获得刑事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也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有关,政府除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外,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应提供相应保障。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需要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加以管理。
五、《办法》对收费方式有怎样的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律师服务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只能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三种收费方式,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是否都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律师服务也不是全部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仍然有效,故对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例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婚姻、继承类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此次主要是修订实施办法,相关收费标准与2009年保持一致,并已作为附件与实施办法同时发布。
八、继续沿用2009年的收费标准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计件和按标的收费的标准主要是体现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要求,但对于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律师,可以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同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确实需要律师付出超出一般标准的劳动的,也规定了可以按指导价标准一到五倍收费。以上规定总体上还是兼顾了各方面的需求。
九、律师服务收费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办法、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投诉举报电话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委托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了解相关事宜。此外,委托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同,律师代理费应支付到律师事务所账户中,支付代理费后要索取有效票据。委托人请勿将律师服务费支付到律师个人账户,也不要收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开具的收据或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