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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细则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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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0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举行《昆明市实施<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细则(草案)》听证会(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除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滇池保护职责规范外,还将单独研究制订的《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合并纳入,滇池船舶准入数量将实行分类控制。

一、细化相关部门职责


《细则》作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配套规章,共32条,在现行条例的规范内,首先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滇池保护职责规范;其次,将单独研究制订的《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合并纳入《细则》,进一步明确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及总量控制实施措施;此外,还对滇池保护治理目标责任制度、滇池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等条款进行了细化或明确。

《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个开发(度假)区的滇池保护职责,分别明确了市县规划、财政、水务、环保、农业、城管、住建、工信、交运等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其中,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将负责滇池流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管,对河道管理范围以外违规占用城市道路,从河道取水洗车造成污染路面、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加强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据客运需求拟定滇池客运船舶运力计划,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禁止机动车辆在滇池入湖河道及滇池一级保护区取水洗车。

二、入滇船舶要办许可证

《细则》第23条至31条对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和总量控制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除军事、渔业船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船舶准入手续外,凡需进入滇池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未取得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船舶,不得在滇池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

此外,滇池船舶的准入数量将实行分类控制。其中,客船准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运力规划和计划实行总量调控,工程船舶、公务船舶准入根据滇池保护相关工作需要实施控制,体育运动船艇准入根据相关活动限时控制。

新增客船数量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建造或购置船舶前,取得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滇池客船增量指标确认书”。需更新改造客船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在更新改造前报批。

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船舶入湖许可证,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补办条件的,限期拖离滇池水域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拟将河道两侧定为禁建区

《细则》明确,进入滇池外海和草海的入湖河道水质保护标准分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和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禁止机动车辆在滇池入湖河道及滇池一级保护区取水洗车。

在市政府已公布的《滇池分级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中,未明确二级保护区中的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区域属二级禁建区或限建区。《细则》拟将主要入湖河道两侧50米以内的区域确定为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

市滇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规划部门已提出将主要入湖河道两侧50米以内的区域确定为滇池二级保护区限建区,有可能还将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改动。

此外,《细则》要求,经批准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水上活动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清理复原保证协议。如有违反,将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表建议:将水质治理目标细化到一定年限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对制定《细则》的必要性给予了一致肯定,并纷纷对如何完善细化《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条款提出建议。

退休教师黄列宁表示,入滇河道和滇池是一个整体,希望在滇池治理“十三五”期间,把细化到哪条河在5年内治理到什么程度的目标具体化。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李康龄建议,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标准,应该加大化学手段,增加催化剂让化学反应更加彻底,让尾水达到更高标准。

云南嘉华亮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张桦认为,污染专项资金还太笼统,应该专门设置城市污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资金。他表示,目前滇池底泥疏浚的任务有1.2亿立方米,目前总共疏浚完成1200万方,只有十分之一。而目前资金成本和土地成本都十分高昂,如果能动员滇池流域所有的水泥厂一起来处理这部分污泥,就能为滇池减轻很大的负担。

昆明鑫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全员张兵常年在海埂公园码头上工作,他表示,工程船只和执法船只同样应该提交完备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一系列证书,而且工程船只也必须签订滇池环境保护安全协议,做到和经营船只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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