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什么是家暴?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在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答。
亮点一: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专家解读: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亮点二: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同居暴力也算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专家解读: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亮点三:这些情况下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专家解读: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专家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盘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六大亮点
8月24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特意对比了《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稿”)之间的差别,并总结了该《草案》的六大亮点。
一、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的业务培训及统计。
《意见征求稿》中仅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如果失职或渎职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草案》不仅规定了各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将反家庭暴力列入了他们的政绩业务统计,奖罚分明,有助于推动各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明确了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依据。
《意见征求稿》仅要求人民法院在受害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配合调查取证,并没有明确证据的认定依据。而《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这无疑给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了证据支持和保障,同时为受害人收集证据指明了方向,也加强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三、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法院受理的独立程序,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案件
《意见征求稿》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且30天内必须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撤销裁定。而《草案》规定只要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程序。
四、缩小了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意见征求稿》规定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草案》将申请撤销的权利取消了,缩小了加害人的救济途径,同时加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五、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法院放宽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意见征求稿》将管辖法院固定为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就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应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才可以,如果双方已经搬离住所地,又没有在新的居住地形成法律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即便形成了也没有办理居住证,法院则有理由推诿而不受理,这无疑给受害人增加了申请的难度!
而《草案》将管辖的法院改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那受害人只需要提供自己居住的证据即可,比提交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要简单很多。
六、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措施。
《征求稿》规定申请时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的行为,且裁定内容的第一条是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也就是说,只有在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之后,受害人才可以提出申请,并且裁定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而《草案》中明确了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措施是修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将“再次”和“对受害人”字眼删除,实际上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范围,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
国之根本在于家,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大里程碑。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笔者也会继续关注《草案》的后续审批情况,期待最终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