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实施。下面是新规的最新改革调整,欢迎阅读!
【驾照新规今起实施广州暂时不实行自学直考】
驾照新规今起实施
广州日报讯《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于今天开始正式施行,包括网上约考、自学直考等在内的多项驾考政策发生改变。近日,公安部出台了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昨日,广州交警就市民关注的重点内容一一进行了解析。
学员自主约考更轻松
广州将于今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版的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搭建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已完成科目一考试的学员数据将自动从广州市网上车管所迁移至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新报名学车的学员可在成功报名后自行上网完成注册。
穗暂不实行自学直考
目前,自学直考试点地区已由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确定,在天津等16个城市试点(试点城市暂不包括广州),试点自学直考按照“依法、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展。即4月1日新规定实施后,广州暂不实施自学自考。
残疾人限制更加少
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驾驶证考试更简捷
一是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二是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
全国可以补换证
新规定全面取消了异地限制,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验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一次办成。
每年体检年龄调为70
新规定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70周岁以上才需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同时,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新规定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速成”驾照审查更严
境外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出入境记录核查程序。对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我国内地居民和境外驾驶人,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我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换领我国驾驶证时,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驾校学员可申请转自学直考人员】
驾照新规今日实施,放宽了未体检注销驾驶证后恢复驾驶资格的年龄规定
今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实施。新规共修改了45项内容,包括“驾校学员也可以申请转为自学直考人员”等。此外,以下几项调整也很值得关注。
放宽了A1 A2申请人的条件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放宽了残疾人驾车下肢条件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规定’,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放宽未体检驾驶证恢复条件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其他调整
异地申领
在已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领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
考场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