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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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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 关键步骤的密码设置、更换,由财务主管负责。

、 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数据库进行磁带备份。

、 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财务主管,确立解决办法。

、 对软件的修改、更换、升级需经财务主管同意,上报教委财务处批准。

、 对会计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需建立必要的操作记录。

六十四条电算化档案管理

、 各种程序软件盘要加写保护,放置于金属柜中。

、 打印的各种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登记、归档管理。

、数据库文件实行双备份,并分别存放于会计档案室和机房金属柜中。

十二章 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六十五条 为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根据物价局有关文件、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六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门均要按学院公布的已获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六十七条 各系、部门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经本部门提出审报依据,经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十八条 各项收费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有负责人签批的交款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只收款,不开正式票据。

六十九条 为方便交款人及时交费,一些收费项目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但必须领用财务处统一管理的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据。收款后及时将款项、收据及其存根交财务处核对、收款入帐。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少交、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和作为经济实体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进帐,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七十条 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项目必须设置公示栏,坚决做到“不公示,不收费”。

七十一条 院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审计、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

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十三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规定

七十三条 往来款项是学校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业务需要预借、预收单位和个人,尚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为了减少学校的资金占压、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七十四条 凡我院在职职工因公去外单位办事、出差、购物,均可预借公款。职工因私办事不得借用公款。

七十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手续

(一)职工因公出差办理借款,可提前2-3天预借现金。借款金额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活动内容等必须的耗费而定,不得大量超额借支。

(二)支付外埠商品价款,要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三)职工直接携款去外埠采购商品元以下的,可借现金,元以上的要办理银行汇票。

(四)办理上述各种方式借款,要填制正式借款单据。单据内项目必须据实填写,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借款内容必须齐全。重要借款事项还需经院领导审批。借款一律使用教委统一印制的“四联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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