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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工作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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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工作制度
()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方式或党委会议临时动议形成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到会党委成员少于应到会成员/或未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的决定无效。
()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成员与涉及任免对象有亲缘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与涉及到的任免对象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事前向组织申明回避。
()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表决办法。
()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党委会审议时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的决定无效。
()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未进行无记名投票的,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对新提拔的干部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外宣布的任职决定无效,必须重新公示。
()任前未按要求进行公示要给予党委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提拔的干部必须实行一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必须进行考核。
()不执行试用期规定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
()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审批机关因按党委呈报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审批机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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