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院办企业应按期(季,月)向财务处及资产处及时报送报表,以便了解和掌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六章资产的处置
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三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批,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院处置单位价值十五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学院院务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院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须由资产处统一审核,院务办公会研究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查,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资产处备案。
三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三十七条因机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及撤并,要对原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评审,登记编制清册,与业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核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有短缺损失等,要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机私分,转让,转借和调换等。
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统一上交财务处入账,专户核算,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三十九条资产处负责制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资产报告制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定期作出报告,要做到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运营,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四十条资产处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报表的填报工作,并负责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四十一条资产处要经常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