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 人或 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 人以上或- 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元。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 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元。
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元。
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
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进行赔偿, 人赔偿最多不超过 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