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某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岁以上,女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二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管理
、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后,由医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某某、某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离婚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子女或一方有成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分配住房。
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某某、某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