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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准驾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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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准驾证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在我局实行准驾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内部实行准驾证制度,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除持有《中华人民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我局签发的《*某地电业局机动车辆准驾证》,才能驾驶我局的机动车辆。
  二、准驾证应记载以下内容:、准驾级别(分为:试用、某(某地)内、长途三种);2、姓名、龄;3、服务单位;4、驾驶证号码;5、准驾车型(分为:大客、大货、小货、小客等);6、准驾证右上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局印)。
  三、持有准驾证的基本条件为: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1、长途驾驶员龄须在周岁以下,驾龄须满4且具有3以上驾驶经验;2、某(某地)内驾驶员龄须在周岁以下,驾龄须满且具有半以上驾驶经验;3、试用驾驶员龄须在周岁以下,驾龄须满且具有以上驾驶经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四、准驾证由局办公室负责制作、审核、发放。
  五、局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及驾驶员所在部门等组成小组,按照对准驾人员的考核办法,每对持有准驾证的人进行审查考核,合格的继续发给准驾证,不符合的收回准驾证。
  六、驾驶证、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搞好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在执行任务时,要针对不同的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因天气恶劣引发行车安全事故;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导、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各单位必须在月底前将本单位具备准驾资格的人员报局考核小组,待局正式行文确认准驾人员名单并颁发准驾证后,本制度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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