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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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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二十九条 授课人可由本支部负责人和其他党员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专家、学者授课。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每要为机关党员上党课次以上。
三十条 党支部应在上党课前抓好授课人教材的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课后按要求组织讨论,并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
八章 组织生活管理
三十一条机关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支部组织生活的管理和指导,善于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党支部对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要做到初有计划,平时抓落实,终有总结。
三十二条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每半应当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监督。
三十三条支部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都要在专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其中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缺席人员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本要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十四条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个月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三十五条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且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十六条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三十七条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某某或在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三十八条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三十九条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四十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问题,促进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连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十一条机关党工委每对机关基层组织执行组织生活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抽)查。各机关党支部(或机关党委、党总支部)每底对落实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报机关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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