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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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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聘用目标明确。
.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十四条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某某、自治区、直辖某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某某、自治区、直辖某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五章处罚
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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