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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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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三十五条 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教师在办公室辅导学生时应开门,严禁将异性学生单独带到宿舍进行谈心或辅导。
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三十九条 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四十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某地教育行政部门。

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四十四条 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教师度考核不称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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