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学场所和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非学历教育机辜局,按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等,审查申办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场所的范围、设施标准和教学要求等,由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家教以及某地、灯塔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外语、计算机类)由所在地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刻制公章。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本某各类院校和幼儿园(所)的在职人员,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被聘人员须辞去公职。
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外语教育必须采用中小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鉴定的教材。
十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
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设置、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招生应当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确需跨地区招生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审核后,报所涉及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直接到中小学校招生。
(三)外某某和本某某外某非学历教育机构到本某招生的,应当持辽宁某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实行检制度,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资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资产。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
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