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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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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实行“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法律又无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予以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五)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由遭受损失的部门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部门、个人代表黄河河务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进行财产损害赔偿。
(六)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处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相对人作出下列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七)民事纠纷主要采取协商和民事诉讼两种处理模式。以协商为主,民事诉讼为辅。民事诉讼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民事诉讼的经济性。
(八)在处理涉及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时,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相对人提供财产担保或暂时扣押相对人的与河务部门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相差幅度不大的一定财产。在相对人赔偿损失后,一责任人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归还相对人被扣押的财产。
(九)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承办人不得以黄河河务部门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或以行政手段处理民事纠纷。
十条 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一)水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水法规规定的各种行为。
(二)水事违法行为由水政监察部门查处,水政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一责任人不是水政监察人员的,一责任人应及时上报水政监察部门并注重相关证据的保全。对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水事违法案件,一责任人报告到水政监察部门后,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暂时扣押违法行为人的财物或短暂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四)水政监察部门根据水事违法案件的情况,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照《河南黄河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五)在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水政监察人员可以行使《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六)水政监察部门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七)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涉及民事纠纷的部分可由水政监察部门一并行使。水政监察部门可以要求相对人做出本规定六条四款的民事行为。
(八)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水事违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水政监察部门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办案方针,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查处。同时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及时向地方行政首长汇报案件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案件的查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一条 水事犯罪行为的处理机制:
(一)水事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水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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