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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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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二节 变更登记

  六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到公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地税顺序号;

  (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八条 公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节 注销登记

  九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公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日内,向公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日内,向公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十一条 公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业务办公室。公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一节 参保人员增加

  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日内向公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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