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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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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营业额在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营业额在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日发货,到日收回;日发货,在日收回;日发货,在日收回)。

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二十九条

每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批发商销售额在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天,由行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三十一条

每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犯,一经发现,一次停止供货,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三次没收销售奖。

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三十五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来开发经销市场,完成市场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五章 批发商和零售商

三十六条

有关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另参见本公司《批发商管理制度》和《零售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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