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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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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二十四)工作考评制度

、定期对承担深化创建工作任务的各区和各有关单位落实创建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双向考核”的方式。考评的主要形式有:

()基层对部门的考评。由市深化创建办每半组织各区、街道对承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项目的市直部门进行考评,主要考评相关部门、单位推进创建工作和指导、支持、配合各区开展创建工作的情况。

()专项问卷调查。由市深化创建办每半组织一次,委托市城调队实施。问卷调查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涉及的内容为依据,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的方式进行。

()全市模拟考评。每由市深化创建办组织一次,模拟全国文明城市的测评。各区采用《满洲里市文明区测评体系》或公文明指数测评体系组织本区的模拟考评。

()自测自评。各区和承担我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项目的单位,要分别按《满洲里市文明区测评体系》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内容要求,每半进行一次自测自评。涉及全性的数据指标和问卷调查的项目,不列入自测自评范围。测评结果在月底和月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考评结果分别由市深化创建办向全市通报,并针对考评时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跟踪督办。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考评结果通报后日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

(二十五)工作督办制度

、市深化创建办负责全市深化创建工作的督办,并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委办公厅信息督查处联合组织督办。或请示组建市委督查组。

、全市创建工作督办的重点是: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的情况;督促、检查完成上级部门和市领导交办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重点工作项目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有关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的情况;督促、检查处理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采取定期督办与不定期督办相结合,重点与常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按计划开展的工作,主要采取定期督办的形式,由市深化创建办每月发出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对领导批示、群众投诉等专门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市深化创建办随时督办。

、严格督办程序,认真做好督办事项的立项、催办和反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督办结果主要通过创建工作简报进行通报。

、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市下达的督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并对督办结果负责。

(二十六)通报制度

、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深化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创建工作力度,保障创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通报制度。

、本制度以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各创建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推动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报的内容:()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的具体部署和重要决策。

()对各创建责任单位实施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通报的形式和程序

()通报采用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

()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市深化创建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通报的具体工作由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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