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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有关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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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有关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和检测

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职工本人按要求定期保养;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应保持整洁,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除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监部门例行质量检测外,单位内部检测由安全技术和供应部门联合进行,每半一次,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稳定、可靠。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

每的一月和七月,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召开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会议。针对企业生产自身风险,以及为职工的头、手、眼睛、脸、听力、脚、呼吸、热、冻、触电等方面保护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应程度、配备标准、使用限、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评估,通过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提供可靠依据。

六、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制度

、公司、分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

、监测人员要将监测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记录存档。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公司每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各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一次,每至少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一次。

、生产单位要对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

、公司要将职业危害监测、检测评价报告,下发到各生产单位,并登记存档。

七、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要向分公司值班经理汇报,值班经理要向公司指挥中心或者值班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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