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
三十二、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及编码;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也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会计差错更正。
)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更正。
三十三、会计电算化的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六节登记会计帐簿
三十四、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三十五、各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等。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
三十六、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填制凭证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