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十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二十三、会计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四、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二十五、公司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任意增减和合并。
二十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二十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五节填制会计凭证
二十八、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送交主管会计。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二十九、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后,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八)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开出发票存根及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