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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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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三十四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高等院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三十五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三十六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三十七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三十八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三十九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四十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十一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四十二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章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四十三条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四十四条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分数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四十五条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四十六条经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四十七条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四十八条计算机密码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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