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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规章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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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规章制度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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