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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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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三、转化管理职能

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转化管理职能指对本镇范围内一些需要转化的党员(以下称转化党员),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转变现有的思想意识和工作态度,积极参与镇、村两级的各项工作。

二十条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将其他支部转化党员组织关系结转到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纳入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一条 党员服务中心对转化党员的转化工作实行积分制管理,基础分是分。每完成一项任务,加.分;没有完成的倒扣.分。

二十二条 转化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缺席一次扣.分。

二十三条 转化党员的积分低于分时,由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当转化党员的积分达到分,由镇党委组织人员对其在服务转化中心这段时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合格者由镇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迁回原支部;评估不合格者,继续留在服务转化中心参加转化管理,直至合格为止。

二十四条 转化党员的民主评议的参加对象是: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化党员所在村两委干部、人大代表、党代表、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党员及镇党委认为必要的人员,其中转化党员所在村人员的参加比例不得高于%。

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转化党员实行百分制管理,分为及格分,分以上(包括分)为合格。

二十六条 党员服务中心对民主评议合格的转化党员实行跟踪管理,将转化党员组织关系回村后的个月作为转化过渡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转化党员回村后不思悔改,继续在村里做一些不利于团结、影响村内稳定事件的,将由镇组织办会同镇纪委作出严肃处理。

二十七条 党员服务中心制度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 党员服务中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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