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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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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条 编制格式

. 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 .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按要求逐项填写。

十五条 案卷要求

.将具有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十六条 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十七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八条 保管条件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

照片库温应保持-℃,相对湿度应保持.%-.%;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相对湿度应保持%-%。

十九条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二十条 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检查一次。

二十一条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二十三条 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二十四条 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二十五条 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二十六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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