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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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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暂行办法

(三)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参与卖淫嫖娼,或制贩、吸食毒品,或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乱收乱罚达到一定数额,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纵容、包庇经济违法活动或为违法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一内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十三条 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名次后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安排有关人员组织测评,并由局党组根据测评结果实施淘汰;根据有关考核结果进行淘汰的,由局党组直接实施淘汰。

十四条 局党组决定对末位人员免职、降职或更换工作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

十五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停岗停薪、集中教育培训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十六条 局党组决定对有关人员辞退的,由监察室填写辞退审批表,报市工商局批准后实施。

四章 附 则

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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