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条 段与基层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未出现事故并完成段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出事故的单位除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外,还根据责任与情节,对单位一把手,主管安全的领导、安全员分别进行罚款。
五十四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量较大的单位,段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一章 附则
五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性质的安全管理办法。
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段工会负责解释。
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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