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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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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 职工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计发疾病救济费。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个月不满个月的试工期为个月,病休满个月的试工期为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个月流产时,享受天至天的产假;怀孕满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七个月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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