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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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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

三十一条 对不服从本制度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出现差错的工作人员,按照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越权审批,发生重大事件后缓报、漏报、不报的将对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纪律处分,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和分局制定的度“三定”方案中规定的项目按月进行考核,堤防内外禁脚亩均收入不少于元,水利经济工作在每季度末与堤防管理同时考评。

三十三条 各管理段当月考评分,按基础分(合格分)计奖罚。即每高出分奖元,每低分罚堤防管养费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各管理段必须按奖罚数分解到职工。

八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附《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标准》。

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管理分局工程管理科,分局制定的其它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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