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度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度。
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五章医疗费用补助
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
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元,补助比例%;县级医院起付线元,补助比例%;省、市级医院起付线元,补助比例%。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度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
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元、县直定点医院在XX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