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行文规则
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十条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
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
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
题。
六章公文的起草
十二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
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
风端正,字迹清晰。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十三条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
主持、指导起草或亲自草拟公文。
十四条凡以公司名义发文,按职责范围由各部门拟
稿,如涉及几个部门同拟稿,由主要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协
助。
七章公文的校核、签发
十五条主办人员在拟好文稿后,由主办单位或部
门的负责人审稿,从内容、文字到标点符号都要进行全面斟酌、审修。几个部门同拟稿的文件,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
的会签。
十六条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由拟稿部门打印、校对。
十七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
协商或请其修改。
十八条公文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
当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综合办公室根据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十九条已经公司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
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
审批领导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