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国有资本收益超过天的。
、不按规定编报度财务预算的;
、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公司、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报水务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司对所属的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集团商业秘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章 附 则
.公司、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其他规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及水务集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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