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病假超过个月的,从个月起,工作不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天,扣发本人当月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个月或事假超过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二十四条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以内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天以上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全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的,或者一内累计超过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二十五条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二十六条各部门确定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度考核。
二十七条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五章附则
二十八条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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