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积计以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积计以天为限;住院者,以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三)婚假(均包括节假日):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天;
.子女结婚可请假天。
(四)产假(均包括节假日)
.员工生育可请假天,晚婚产假加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天;
.配偶分娩可休假天。
(五)丧假(包括节假日):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天;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天;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此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
四条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天内由主管核准,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天内由经理核准,天以上由总监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总监以上主管核准。
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为限。其假期延至次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内事假积计超过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条特准病假以半为限,其假期延至次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十三条计算全可请假日数,均自每月日起到月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销假者,其次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