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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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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度应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会议召开前十日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名或名以上公司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四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时,应当明确规定授权内容,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

四十八条 公司可在经营业务完全展开后,适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

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五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五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五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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