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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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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查询网梳理了衡水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衡水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衡水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条 根据《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研究宣传实施《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工作;

(二)通报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及研究相关措施;

(三)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组织联合检查;

(六)研究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犬只收容,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犬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争议犬只品种的认定工作。建立并实施强制免疫制度,会同公安机关设立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定期收集免疫网点犬只免疫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携带犬只外出未及即时清理粪便、丢弃犬尸等犬只经营、饲养活动中妨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基本信息收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管理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常态化、网格化的养犬基本信息调查和报送制度,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控制和处置、依法文明养犬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养犬信息的收集、登记,可以组织居民、业主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提醒、劝阻、制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制作、刊播依法文明养犬公益广告,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严格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开展犬只的免疫接种、登记、芯片植入、发放犬牌、年检等工作。

办理登记养犬人不能提供合法免疫证明的,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由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核实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九条 对体形较小幼犬、老龄犬、患病犬在植入电子身份(芯片)标识时可能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暂缓植入。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人提交的养犬申请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5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送犬只收容所收容。

养犬人自申请通过之日起30日内携带犬只到便民服务网点办理登记手续,超过30日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外,其他单位禁止饲养护卫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围由市、县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文件,犬只未进行免疫或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文件的应立即进行狂犬免疫或抗体检测。

禁养品种的外地犬只不得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

第十四条 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或共有区域禁止养犬。

严格管理区不得寄存、寄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

第十五条 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不得从事与免疫接种、诊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犬只收容所应当位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般管理区。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兽医和饲养人员;

(二)建有诊疗隔离区、犬舍、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三)配备犬笼、捕犬工具、诊疗设备、消毒设备等动物防疫设备;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 走失犬只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九条 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不得在严格管理区内设立犬只收留场所。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超养1只处以200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区公共区域或共有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寄存、寄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衡水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衡水市公安局开发了衡水市智能养犬管理系统,并已正式上线运行。养狗人只需在手机上下载68宠物APP,通过APP提交相关信息即可。网上审批后,养犬人可带犬到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一次性完成全部免疫、植入芯片、领取犬牌等项目,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提高群众办证积极性。

衡水市养犬许可证办理流程:

1.在移动应用市场下载68宠物APP,注册成为用户。

2.上传相关信息。

(1)打开APP,点击我的宠物和添加宠物按钮,上传宠物基本信息。

(2)返回首页进入犬证服务,点击犬证即可办理。

(3)按照提示上传犬只主要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证明的照片,输入姓名、住址等信息。

(4)完成狗的信息。

(5)选择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便民服务网点,提交审核。

3.公安机关审计

如果审核不通过,按照提示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申请。

经审核合格后,携带犬只和免疫证到第二步选择的犬只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4.电子犬只免疫登记证

电犬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工作人员将对您携带的犬只进行登记信息核对,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查或检测,确认后录入犬只免疫信息或重新接种,收取犬只管理服务费,为犬只注射电子芯片,发放养犬许可证。

5.手机APP生成电子狗牌照。

衡水市受理犬只登记,全市犬只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络:

衡水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收费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管理区域内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严格管理区域的范围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收养流浪犬或者无主犬的,在收养期间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饲养盲人导盲犬、重度残疾人扶助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军队、警察等特种犬、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以及肉犬的饲养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始登记费为每只犬500元,养犬年检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交款后发放养犬证和养犬许可证。

犬证丢失需要补办的,补办费用100元。

以上标准不包括犬只免疫费。

3.收费的性质和管理方法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省级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4.费用的使用和监督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养犬许可、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救济规定、监督举报电报等内容。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2022年2月28日到期,到期前60天重新报批。在此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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