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
我厅(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手续费、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的到期债务,我厅(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厅(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在全部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而失效。
保证期间自本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我厅(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当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当将对外垫付的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报我厅(局)。我厅(局)审核无误后,将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确认,贷款人据此向中央财政申请对我厅(局)采取扣款等措施,并按双方确认的金额以人民币拨付贷款人。
保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抄: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