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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一)目的
2015年12月23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根据该《通知》要求和参照省住建厅的做法,拟将市外企业进驻佛山需先行办理《诚信手册》备案手续,转变为企业承揽业务前,应先行登记其信息,并由市住建管理局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
因此,我们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对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重新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诚信加分、扣分标准,规范和完善诚信扣分条款,将建筑工地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纳入今后诚信管理的工作重点,以便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8.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0.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13.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09〕1号)
14.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0号令)
(三)修改简要过程
为做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修改准备工作,2016年1月我局分别召开两轮座谈会听取意见,第一轮邀请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质监站(安监站)、市建筑业协会以及我局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轮邀请省六建集团、市新一建公司、广州建筑股份公司、中天建设集团、中建四局、中国华西集团等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对诚信加分、扣分、诚信综合考评等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座谈会收集的情况,我局对原《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形成《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分三轮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在局网站和市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还组织了多轮由各方主体参加的座谈会,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通过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情况详见下表:
征求时间 | 征求对象 | 意见征集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第一轮 5月3日~ 5月15日 | 各区、各相关单位 及社会公众 | 收集到28个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共106条,其中25个提出了修改意见,3个无修改意见。 | 采纳42条 部分采纳23条 不采纳41条 |
第二轮 7月6日~ 7月20日 | 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质监站(安监站),市建筑业协会以及各有关企业、社会公众 | 收集到24个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56条,其中16个提出了修改意见,8个无修改意见。 | 采纳33条 部分采纳9条 不采纳14条 |
第三轮 9月19日~ 9月26日 | 同上 | 收集到21个单位反馈意见48条,其中9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12个单位无修改意见。 | 采纳23条 部分采纳5条 不采纳20条 |
小计 | 共收集反馈意见210条 | 共采纳98条 部分采纳37条 不采纳75条 |
根据上述三轮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诚信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16年10月31日上报市法制局审核,随后,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市法制局反复沟通充分交流,于2017年1月22日收到市法制局的复函,就复函和沟通交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全部进行了对应的修改调整。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6章、32条、6个附件表格。
第一章总则,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诚信登记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再纳入诚信登记范围);
第二章明确诚信登记办理、变更及注销的手续和要求;
第三章明确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明确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施行时间和释义部门。
6个附件分别是:
1.市外企业驻佛山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2.企业加分标准
3.企业扣分标准
4.注册执业人员加分标准
5.注册执业人员扣分标准
6.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三、相关的要点解读
(一)诚信登记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1.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
2.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凡在佛山市执业的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1.佛山市内、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2.佛山市内预拌混凝土、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3.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再纳入诚信登记范围。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宽进严管,我局于2017年2月发出了《关于调整市外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登记人员配置及有关要求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121号),对市外企业驻佛山管理人员配置要求进行了简化修改: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应配置驻佛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1名;
园林绿化、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置佛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名。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不再作强制规定。配置的驻佛山机构所有管理人员应按要求上传相关的证件和资料。
(四)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要求:
1.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置办公场所,面积不作具体规定,办公设施由企业自行设置,但拒绝空壳的皮包公司。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市外企业从事野外作业的,如输变电、燃气管线敷设等,其办公场所可设置在施工现场。
办公场所证明,需提交如下三项资料之一即可:
1.公司自有物业名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
2.公司自有物业名下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五)企业办理诚信登记应根据本办法和办事指南的要求,并按企业类别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承诺函;
2.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3.企业管理人员信息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企业计量认证证书;
8.本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
9.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
10.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11.办公场所证明(如前所述三项资料之一即可);
12.企业派驻佛山负责人任命书;
13.企业派驻佛山技术负责人任命书;
14.企业派驻佛山安全负责人任命书:
15.企业派驻佛山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6.企业派驻佛山管理人员以本单位(含其分支机构)或佛山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17.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18.企业派驻佛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名表;
19.企业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20.授权办理诚信登记委托书。
(六)企业诚信登记注销的有关要求。
1.建筑行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企业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其中:市内企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被锁定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能提出注销申请。
(七)梳理和调整企业诚信加分标准。委托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各相关类别协会、企业,认真梳理和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各类奖项及其颁发机构名录编制工作,并根据各类奖项和名录,参考周边城市实行的信用管理办法和采纳各相关部门、单位、协会和企业的反馈意见,制定各类企业的加分标准。明确工程奖项、通报表扬可加分类别,细化了工程业绩,增加纳税、抗震救灾援建、担任专家工作作为加分内容。同时对诚信加分赋予有效期1~3年,有效期满,加分值自动失效。
(八)进一步规范企业诚信扣分的标准和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中附件《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相关内容,制定了各类企业的诚信扣分标准,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已明确认定的失信行为;“不规范行为”是指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求企业应遵循的规则而企业没有遵循造成的失信行为。根据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失信程度设置合理的扣分值。对企业诚信扣分值赋予有效期3~12个月,有效期满,扣分值自动失效。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相关内容,调整了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扣分的依据。
(九)新增企业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诚信加分扣分内容。为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注册人员诚信加分标准,加分有效期1~3年;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0号令),制定注册人员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扣分标准,扣分有效期3~12个月。有效期满时,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十)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设立企业不得评为A级的情形。对发生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被勒令停工或在3个月内诚信扣分超过30分等情形的企业,其诚信等级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12个月。
(十一)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新增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所承建或参建项目,至少有一项获市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作为诚信综合考评评为A级的先决条件。
(十二)建立建筑行业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并与佛山市信用办网站“信用佛山”相对接,及时推送红黑名单信息。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人,设立了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同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限为6~12个月。
(十三)为体现我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增加企业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作出的各项决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自律要求和追责的条款。
(十四)为解决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被锁定后的解锁问题,增设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解锁的条件,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人员的解锁手续。
(十五)对《诚信管理办法》和附件表格的结构和其他条款进行完善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