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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十八届六中全会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重大部署,审议通过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系统总结了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党的组织生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原则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实行严格的组织和制度。”党章规定,组织分为中央、地方、基层。其中,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运行基本依托于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对党的自身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发扬党内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履行党员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它是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通过组织生活,使党员经常检查和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活力,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重要组织保证。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的前提基础。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使所有党员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素质,维护党员队伍纯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工程,是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没有严格的党的组织生活,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都将失去平台和依托。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这是全会从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对我们党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历史经验的分析总结。十八大以来,*把制度治党、从严治党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的组织生活进行了明确规范,把制度治党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就是要落实党的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等具体组织生活制度,以严格的组织生活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全面加强和规范。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强化组织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提高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能力,使组织生活的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加大查处违反党纪党规行为的力度。二是支部要担负起落实组织生活的组织责任,坚决防止组织生活的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三是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四是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把遵规守纪与做好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组织生活和日常本职工作中体现自己的党性立场和宗旨意识。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组织活力。准确把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精神实质,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坚持党内生活以党员为主体,在内容上贴近党员的个性需求,不断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使活动真正地活起来。一是创新活动形式。要立足实际情况,着力于解决问题,注重选准和优化各种主题鲜明的活动载体,并适应新情况,不断丰富其内涵,拓展其外延。二是创新活动平台。将组织生活与上下级纵向融合,与同级党组织横向联动,与党外群众党群互动,共建共享平台建设,引导党员多方位地参加党的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活力和影响力。三是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借助互联网和移动媒体新技术,及时转变党员参与组织生活的方式,把党的组织生活建在网上,活动开展在网上。利用网络拓展联系群众新方式,视情公开党的组织生活,适当进行开放式组织活动,拓宽民情渠道,增进与群众的联系,为党的组织生活注入活力。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常抓不懈。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和《条例》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突出问题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一是要保持组织生活的常态化。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注重“抓在日常、严在经常”。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定期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活动,带头推进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二是要保持组织生活的实效化。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组织生活解决具体问题。学习教育见实效就是达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研究讨论问题见实效就是达到工作同力、落实同步;民主和组织生活会见实效就是达到问题同摆、整改同帮。三是要保持组织生活严的常态。严格的组织生活是党员拒腐防变的“防腐剂”,是增进团结的“融合剂”,是锤炼党性的“砥砺石”。让严格的组织生活成为常态,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必须严格坚守、长期坚持。
“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在新形势下如何认真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推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至关重要。而党委和纪委是落实“两个责任”最为具体的实践者,是“守土有责”的重要一关,能否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直接关乎“两个责任”的落实到位,直接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评判评价。但是,新形势下,在落实“两个责任”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困难和不足,影响了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因此,必须把握当前在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有效推进“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
一、中卫市落实“两个责任”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以来,中卫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部署要求,以实现“两个责任”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为目标,不断深化“分责”认识,细化“定责”设计,强化“履责”考核,硬化“失责”追究,扎实开展了“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全力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深化“分责”认识,让“两个责任”成为自觉。一方面,坚持把开展约谈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重点在扩大约谈范围、增强约谈深度、提升约谈成效上下工夫。在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会上,市委书记、市长以及市纪委书记分别对县(区)、部分市直部门党政和纪委负责同志先行约谈。另一方面,对约谈范围进行逐级延伸,市委和市政府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党政一把手,各县(区)党委书记与部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逐级开展“一对一”约谈或集体约谈,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切实让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创新性开展了“纪委书记廉政寄语活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将《汲取经验教训落实好“两个责任”》《清廉是对家人的最好馈赠》等文章统一寄发给县(区)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并不定期地针对某个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向其主要负责同志寄发廉政寄语,提醒他们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忠于职责、勤于履责、敢于担责,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是细化“定责”设计,让“两个责任”明确易行。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暨“清廉中卫”建设任务细化分解为5个大项、42个小项,明确由5个工作领导小组,15个牵头单位和40个协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做到了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并积极拓展了工作思路,在及时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创新开展了“清廉中卫”建设活动,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体系,对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实行“落实责任制记实登记”、“党风廉政建设台账管理”制度,动态记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别向市级责任领导、市直害羞部门发送任务分工报告书和函告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围绕落实“两个责任”,探索建立了“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体系,“1”即: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3”即:《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及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三述三评”活动实施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使“两个责任”的落实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真正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三是强化“履责”考核,让“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每年年中,由市委常委带队,对全市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发送《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报告书》,提醒市委、市政府领导落实好“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同时,把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坚持日常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到各级党委(党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在落实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三述三评”制度。“三述”,即述职、述责、述廉。组织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以落实“两个责任”为主要内容,进行述职述责述廉。“三评”,即个人自评、干部测评、委员议评。通过建立完善“两个责任”各项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落实保障体系,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硬化“失责”追究,让“两个责任”保障有力。坚持将作风建设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探索建立了以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微博和微信“六位一体”的媒体联动问政机制。结合全市开展的工业企业环境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全市工业企业环境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中卫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方案》、《中卫市公职人员环境保护过错问责办法(试行)》,对腾格里沙漠明盛染化公司环境污染问题中负有直接责任的9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执行政府决定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6名责任人在全市进行了通报批评。从广大党员干部日常行为和小事小节抓起,持续不断地进行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适时通报,追究问责,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对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3起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典型案件在全市通报,对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今年,针对公车管理使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若干规定和中卫市实施办法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各服务窗口单位及市区各大酒店、旅游景区和娱乐场所,先后多次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排查全市公务用车7400多辆次,下发督办函4份,对15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干部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从6月份开始,每天组织人员对68个市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全体干部、沙坡头区管委会、中宁县县级领导干部上下班情况进行抽查,对2名处级领导干部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事情的行为进行了免职处理,在全市进行了通报。并严格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了工作约谈。
二、充分认识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部分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学习领会,没有搞清楚或不愿意搞清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该负什么责?怎样承担责任?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纪委的工作,党委只需提提要求、听听汇报即可。这种认识既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脱节,又导致在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纪委“唱独角戏”。
二是责任措施落实不力。一是在制定落实责任制上,存在照搬照抄、上传下转等问题,与本地本部门实际结合不够,使责任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内容空泛。在落实责任分解上,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对重点牵头工作职责不清、目标不明、任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工作难以开展。特别是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没有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流于形式,“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在会上按上级精神传达强调,或是为了迎接检查,造假补齐资料,在工作要求上缺乏刚性要求,导致单位实质性的工作有效落实不到位。
三是有效监督缺乏担当。一些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存在拿纪委监督当挡箭牌,遇到有矛盾或棘手的问题推向纪委,不能理直气壮地正视问题研究决策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对内部监督管理不愿抓不敢管,制度形同虚设,对出现的腐败问题或作风问题存在当老好人现象,更是不敢处理,怕得罪人,又担心影响个人政绩,还怕影响到单位考核,故而导致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监督缺位,一些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责任追究失之于软。一方面,问责力度不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靠后排名的,主要采取谈话提醒为主,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采取组织处理方面力度不大,导致工作干和不干一个样。另一方面,落实“一案双查”要求不够。对一些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或出现较大的腐败案件问题,注重处理案发当事人,对应负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履职不到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少、处理少。
三、强化“两个责任”落实的对策建议
“两个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的重要前提,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不仅要靠正确的思想认识,更要抓住关键点,解决实际问题。
一要“定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问责的前提是严格的职责划分。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不能仅限于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更应涉及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其他领域的一些“延时”了的政治和道义责任。因此,要严格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清晰界定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田”,以责任归位促责任到位。同时,要着眼管理无盲点、监督无遗漏、廉政有保障,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委主体责任体系,推动“条条派驻、块块统筹”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级级落实、落实有效的完整链条,确保逐级党委和纪委层层责任传导。
二要“明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分工不够明确”的问题。落实责任,既要有思想上的自觉,更要有行动上的自觉。各级党委要明确具体责任内容,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同步部署落实,对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严格规范,严格把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不松手”;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强化执纪问责,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不甩手”;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工作任务情况,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在落实监督责任上“不缩手”。
三要“述责”,切实解决好“责任落实缺乏监督”的问题。党委主体责任有没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否履行,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抓手,也要有一个载体和平台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两个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比如,中卫目前推行的“三述三评”制度,就是每年组织地方党政正职和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紧紧围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别向市委全会、纪委全会述责。述责的领导干部当场接受测评和评议,由四套班子领导、市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多个层面的代表对述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同时,注重评议结果的运用,评议结果应报上级纪委和党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要“考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制落实考不考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要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突出考核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责情况,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并提高这方面工作考评分值的比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研究考核等次结果,及时召开考核结果通报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要“问责”,切实解决好“责任制落实好不好一个样”的问题。首先要“签字背书”倒逼追责。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责任“签字背书”,一旦出现问题,依据签字追根溯源,以倒查倒逼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的局面。其次要“一案双查”严格追责。强化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长期存在不正之风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姑息手软等行为,既要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坚决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同时,还要“一案双报告”捆绑追责。加快查处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实行“两报告”,做到“下管一级、上报一级”。通过把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党委责任与纪委责任捆绑起来,防止以集体名义不了了之,真正破解责任追究难、难追究的问题。
“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机关党建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即便在没有触犯党纪国法的情况下,但是出现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职责职能的问题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机关党建引进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机关党的建设中得到真正落实,对于进一步推动形成机关党的建设新格局、不断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机关党建问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们党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进入一个新阶段。但从实践层面看,行政问责居多,党内问责较少,实施问责主要集中在公共行政领域。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推进,党内问责逐渐增多,通过问责让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职责是党的事业发展所需。党政机关执政权力集中,党员领导干部集中,机关党建在建立健全并落实问责机制方面理应走在前、做表率。
机关党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落实“八项规定”、整治“四风”入手,不断拓展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常态初步形成,对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担当要求越来越明确、标准越来越高。*先后多次强调:“既然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交给了我们,就要担当起这个责任”;“无论是对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他还多次责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机关党建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机关党建工作始终,就必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切实让各级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担当起管党治党的职责,以严格问责倒逼机关党建各项具体责任落到实处。
机关党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是开展机关党的工作的根本遵循。2013年下半年开始,江苏省省级机关工委会同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对6个省辖市和24个省级机关部门、单位进行实地督查。督查结果表明,凡是《条例》贯彻落实得比较好的地方,不仅建立了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而且执行较好,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较好履行了工作职责,机关党组织有地位、有作为。反之,《条例》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流于形式。实践表明,责任不明确,《条例》落实就乱;责任不落实,《条例》贯彻就虚。要把《条例》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机关党建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推动各级机关党务干部履职尽责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在我们组织开展的思想动态问卷调查中,有近3000人参与网上答题,其中回答“从您了解的情况看,您身边的党员干部愿意从事党务工作吗”时,有64.65%的人选择“愿意”或“比较愿意”,35.35%的人选择了“不太愿意”、“不愿意”或“说不清”。这组数据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机关党务干部队伍思想的真实情况。一些机关党务干部甚至机关党组织负责同志“身在曹营心在汉”,不愿干、不想干、不会干机关党的工作。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强化机关党务干部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机关党建问责机制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机关党建问责机制,必须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以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统领机关党的建设,从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推动结果运用入手,进一步加强对机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机关党委(总支)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落实责任制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抓“关键少数”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落实机关党建工作的生动局面。
着力推动党组(党委)党建责任制全面落实。指导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是党章赋予党组(党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践证明,推动党组(党委)认真落实指导机关党建工作的职责,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要切实加强对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督查考评,可以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机关工委来进行。各级机关工委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组织部门定期搞好督促检查和年度考评,同时注重通过召开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座谈会、搞好简报信息交流等形式,抓典型、抓示范,促进面上工作开展。要把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指导机关党建工作和参加支部活动情况,列入年终述职述廉范围,把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并切实抓好落实。
着力督促机关党委(总支)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党委(总支)承担着推动本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发展的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关键是要通过述职评议、检查督促等形式,强化机关党委(总支)及其负责人担当起管党治党的工作责任。从督查内容上看,着重对机关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队伍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机关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关统战与群团工作等方面的考核。从实施方法上看,要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量化透明的原则,将机关党建各项任务予以具体分解和尽可能量化,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责任,努力使机关党建的“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从结果应用上看,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机关党组织工作实绩、表彰机关党建工作先进的主要依据。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表彰对象,原则上从机关党建工作考核成效突出的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党组织中产生。对机关党建工作成效突出、表现优异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推荐到更高层次的表彰,并优先提拔任用,以鲜明的导向营造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勇于担当、敢于较真、善于创新的氛围。 着力推动基层党支部书记履行“一岗双职”。从组织开展的问卷调查情况看,有近90%的人在回答“您所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状况如何”时,选择了“积极开展”和“正常开展”,表明绝大多数基层党支部书记能够重视并承担起“一岗双职”,这也得益于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不断加强考核评议,推动机关基层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职责。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机关党员干部对党支部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回答“您认为加强党支部建设最重要的是什么”时,选择“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支部活动”的人数占42.06%,明显高于选择“厅局领导带头参加支部活动”的人数占25.06%,“处室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人数占15.37%,“党支部充分考虑党员的意愿和需求”的人数占17.51%。这组数据表明机关基层党支部书记不仅要履行“一岗双职”,认真落实好党内正常的活动和制度安排,还要把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活动作为努力方向,这也对机关基层党支部书记更好地承担起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着力建立完善问责机制的推动保障措施。各级机关工委作为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要在机关党建问责机制设计、量化问责指标、完善问责程序、推动结果运用等方面下功夫,特别是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深钻细研,逐步形成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担当尽责的浓厚氛围。一是建立健全指标设置机制,推进问责标准科学化。科学量化问责指标,是保证问责质量、提高问责公认度的关键。应尽可能量化问责指标,把“软指标”变成“硬杠杆”,确实难以量化的内容,应进行定性分析。二是建立健全党员参与机制,推进问责主体多元化。机关党建问责主体分为两类:问责的权力主体和问责的权利主体。机关党建问责要真正发挥实效,不仅要依靠问责的权力主体,还要依靠问责的权利主体,也就是问责要得到党员公认。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党员,最大限度地提高党员参与度,以问责主体的多元化保证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建立健全质询机制,推进问责程序制度化。设立问责质询程序,是给问责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机会,同时问责主体也会全面了解问责对象履职情况,确保问责公平公正。四是建立健全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问责长效化。坚持把问责结果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让抓机关党建的干部脱颖而出,追究不抓机关党建、抓不好机关党建工作干部的相应责任。向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以及广大党员通报有关问责结果,推进问责常态、长效发展。
三、从具体问题入手逐步推动机关党建问责施行
消除认识误区。“有过”才问责,是人们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不履职、不尽责也必须问责。在机关党建的实践中,“有过”的情况比较少,绝大多数为“无为”或“不为”的情况。如,不按规定报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对党员干部思想状况不了解,对党员中的倾向性问题不报告、不纠正、不化解,等等。这些现象反映的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敷衍塞责、思想懒惰、状态不佳、工作不尽力,虽然没有违纪,但同样给机关党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通过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相结合,责成那些平庸无为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勤政进取,那些松散懒惰的真正打起精神,把心思和精力主要用在推动和落实机关党的工作上。
制订责任清单。不可否认,当前机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责职能总体上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比较“宏观”,且机关党组织不同层级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职责交叉重叠的现象屡见不鲜。职责规定不清晰,就无法公正准确地确定问责对象。对此,必须细化责任,既要“定性”,更要“定量”,好让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目前,我省有的地方就制订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分别从党组织层面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层面进行分类梳理、细化责任、具体到人,项目数量、活动次数等一目了然,为责任落实奠定了基础。
实施述职考核。开展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评议,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考核评价,是实施机关党建问责的重要步骤。今年,我们将制定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并尝试在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中推行述职评议工作,为建立健全机关党建问责机制打基础、探路子。
形成问责合力。推行机关党建问责机制,机关工委单打独斗难以奏效。要加强与部门党组(党委)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对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评议的帮助与支持。要积极协调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党组(党委)的考核评价,用好考核结果。要加强与同级党委纪律检查部门配合,把机关党建问责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责任追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与机关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机关绩效管理等工作紧密联系,合力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发展。